從零開始看私刑正義
動機緣起 基本上就是看到最近霸凌案件的家和者被私刑斷手,然後相關新聞出現後許多人叫好,認為以暴制暴很棒之類的, 讓我不禁覺得台灣跟那些第四世界國家的榮譽處決或中世紀的女巫大獵根本一樣落後 ,讓我開始思考私刑正義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存在,於是有別於先前闡述田姓少年事件時以法學理論與原則為基礎,這次我想先跳脫現代法學理念以及群眾情緒去思考這件事,從零開始去思考私刑正義這個社會議題。 事前註明 本篇周記用了很多推論以及個人觀點,因此可能會帶有不少個人色彩與立場,我也會試圖說服現在再看這篇文章的你,論調上可能相對篤定。但請記住,我可能在引用資料解讀時充滿瑕疵,或推論過程漏洞百出,很希望可以把這些問題指出給我,而這僅僅是篇周記,或重或清能力僅此而已,還請包涵。 討論範疇 這項社會議題能討論的面相有很多,像是心理學方面的討論就不計其數,如群眾心理使個體的嗜血化,移情作用下對當事人的強烈帶入感與義憤填膺,抑或跨出一點範疇討論同溫層作用下單一聲音的放大等等,但這些我不想談,我想純粹的了解私刑正義本身是個什麼樣的存在,它蘊含的理念是什麼,以及人們為何採取這樣的手段。如果能力允許的話,再向下探究這樣的私刑正義倒底對現代社會是不是正義,以及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角度看待。 先從字義解讀 首先要了解一個概念,我傾向先從他的字義去做解讀,因為字義為前人創造概念時所賦予的符碼,可以窺探創造此詞時所蘊含的概念。 私刑一詞乃相較於社會司法系統而來,因此自然狀態中沒有社會制度政府體系,所以應該是沒有所謂私刑的,可以相較類比的應該是復仇權的概念,這部分從漢摩拉比法典或許可以窺知一二,雖然古巴比倫絕對不是自然狀態,應該也不是哲學家們一直在找尋的轉變期,但作為極早期的成文法典,還是可以發掘國家將復仇權收攏到中央的痕跡,其中耳熟能詳的以眼還眼,我認為就很具復仇的意味,而當時並沒有明確禁止私刑之類的行為,但根據定義,只要沒有經過法典所規範的方式進行所謂正義執行,我認為還是可以稱之私刑,由此可見私刑不一定違「法」,在當時規章制度不完善與政府權力尚未完全控制民間,定義上的私刑可能比所謂的法典還要普遍。 時間向後挪抬,讓我們找找看什麼時候人民出事後不是烙人械鬥而是上官府喊冤。古中國的司法進行方式雖然是由地方行政官而不是獨立司法系統,但仍具有辦理案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