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開始看私刑正義
動機緣起
基本上就是看到最近霸凌案件的家和者被私刑斷手,然後相關新聞出現後許多人叫好,認為以暴制暴很棒之類的,讓我不禁覺得台灣跟那些第四世界國家的榮譽處決或中世紀的女巫大獵根本一樣落後,讓我開始思考私刑正義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存在,於是有別於先前闡述田姓少年事件時以法學理論與原則為基礎,這次我想先跳脫現代法學理念以及群眾情緒去思考這件事,從零開始去思考私刑正義這個社會議題。
事前註明
本篇周記用了很多推論以及個人觀點,因此可能會帶有不少個人色彩與立場,我也會試圖說服現在再看這篇文章的你,論調上可能相對篤定。但請記住,我可能在引用資料解讀時充滿瑕疵,或推論過程漏洞百出,很希望可以把這些問題指出給我,而這僅僅是篇周記,或重或清能力僅此而已,還請包涵。
討論範疇
這項社會議題能討論的面相有很多,像是心理學方面的討論就不計其數,如群眾心理使個體的嗜血化,移情作用下對當事人的強烈帶入感與義憤填膺,抑或跨出一點範疇討論同溫層作用下單一聲音的放大等等,但這些我不想談,我想純粹的了解私刑正義本身是個什麼樣的存在,它蘊含的理念是什麼,以及人們為何採取這樣的手段。如果能力允許的話,再向下探究這樣的私刑正義倒底對現代社會是不是正義,以及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角度看待。
先從字義解讀
首先要了解一個概念,我傾向先從他的字義去做解讀,因為字義為前人創造概念時所賦予的符碼,可以窺探創造此詞時所蘊含的概念。
私刑一詞乃相較於社會司法系統而來,因此自然狀態中沒有社會制度政府體系,所以應該是沒有所謂私刑的,可以相較類比的應該是復仇權的概念,這部分從漢摩拉比法典或許可以窺知一二,雖然古巴比倫絕對不是自然狀態,應該也不是哲學家們一直在找尋的轉變期,但作為極早期的成文法典,還是可以發掘國家將復仇權收攏到中央的痕跡,其中耳熟能詳的以眼還眼,我認為就很具復仇的意味,而當時並沒有明確禁止私刑之類的行為,但根據定義,只要沒有經過法典所規範的方式進行所謂正義執行,我認為還是可以稱之私刑,由此可見私刑不一定違「法」,在當時規章制度不完善與政府權力尚未完全控制民間,定義上的私刑可能比所謂的法典還要普遍。
時間向後挪抬,讓我們找找看什麼時候人民出事後不是烙人械鬥而是上官府喊冤。古中國的司法進行方式雖然是由地方行政官而不是獨立司法系統,但仍具有辦理案件的功能,也能反映中華文化中行政司法沒有明確分離的特性,我就以中國歷代司法系統為例,來看看訴訟權是如何形成,藉此反思復仇權從何納入政府管轄。據中國文化研究院:中國古代有哪些司法機構?:https://chiculture.org.hk/tc/china-five-thousand-years/2496。刑罰源於軍事系統,而要找相對獨立的司法機構需追溯至西周時期的「司寇」,其後由秦漢時期的廷尉取代,秦朝也將司法機構推行至全國,漢代廷尉則為最高司法機關,郡縣難斷之案須上呈至廷尉,皇帝則為有最高斷案權力之人。到了唐代三司的設立,出現了類似最高法院的大理寺,負責解釋法律與覆核案件的刑部(明清時期工作有置換)。綜觀整個中國司法系統演變,可以發現審判權逐漸由地方趨於中央,而地方官(如知縣)同時身兼行政與司法權,中央行政權(如內閣、軍機處)與特務機關(東西廠等)亦高於專律司法的機關,此作法對日後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可參考哇賽心理學:法客心法聊天室ep19|用包青天宣導法治教育為什麼有人氣噗噗:https://open.spotify.com/episode/2uh9D7zRLEQtVjrK5hs8Mt?si=UiRifTnQRji3ovzFAomBug。
那我們再看看歐洲世界是什麼狀況吧。到羅馬時代的十二銅表法與多羅馬時代的查士丁尼法典,主要規範民法的範疇,較少處理刑法或行政法的部分,而向下羅馬滅亡後,羅馬法幾乎消亡,要等待文藝復興時期再次被提出考究。(而後的法學演變因並非本次討論主題,時間也有限,就不再向下考究)
結合法學的早期演變我想可以推論出幾個特點:
1.審判權起初著重於地方系統,隨後逐步被較強大的中央收攏。
這部分可以從中國司法系統的演變看出,起初司法系統非常仰賴地方官的裁決,但在秦代出現中央司法機關後開始,皇帝擁有最高裁判權,其後的朝代也變也可以發現審判權有逐步劃歸中央的趨勢。
2.中央控制低落時,地方相對擁有的審判權較多;政府對社會控制力低落時,私刑正義較為普遍。
如果以中國為例,行政權與司法權被綁釘在一起,因此中央政權的衰落與地方豪強的崛起就將行政權的重心轉移,連帶司法權一並傾斜,但這樣的情形以中國為例不太合適,可能會以西方法學的演變情形來看會比較恰當,但礙於能力不足時間有限無法奉上。而對於政府控制立低落的時期,就以魏晉南北朝時期可以看出,當時部曲因戰亂而盛行,原本為自由民的良人為躲避戰火依附於地方豪強之下,而豪強將其保護並使其勞動,此時政府對這些部曲的管控已經幾乎無存,而這些人的管控權基本上落在豪強地主之上,此時就固然沒有所謂「上官府」這樣的政府審判,可參考http://163.28.10.78/content/senior/history/ks_rs/page/x4.htm。雖然不完全與我所定義的私刑正義相同,但可以看出社會動亂時,自然狀態的那種野性而直覺的復仇較容易出現,私刑正義也會相對普遍。
3.私刑也曾被政府納為己用。
除了上文提到的部曲曾經被政府認可而合法化外,這邊可舉的例子便是清代的族長與官法的關係,在清朝族長被授予很大的權力,其中就包含可以處分族人,這個過程原本不應該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但在政府的授權與合作下成為正式手段,詳參見清代徽州族长的权力简论 On the Power of Zuzhang in Huizhou Patriarchal Clans in the Qing Dynasty。這樣納入民間審判處罰一大目的便是可以加強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力。
最終我先小小的總結一下,私刑正義政府對社會控制力不成熟時是對社會的原始控制方式,是在對地方控制力加深並且在權力逐漸向中央收攏的過程中,私刑正義因有別於社會司法體系,才相對地被體現出來。而他對社會的控制力並不低,尤其是對政府較難以掌握的地方階層,將轉變成不同面貌出現存在於社會。
礙於時間與篇幅的緣故,先談到我對私刑正義的定義與其源起,如果未來有機會將會繼續討論他之於現代社會的意義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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