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記住的權力:被遺忘權與可能的問題
前說 此次題材來自一堂法律相關課程,課堂要求我們準備一場模擬民事訴訟,我所分配到的案件是 : 原告向報社與搜尋引擎業者提起訴訟,主張撤銷其於過去曾有通姦紀錄的報導,並請求刪除關鍵字與報導的連結。 我此訴訟中擔任搜尋引擎業者之訴訟代理人。雖然盡可能準備各方的資料,也在交互詰辯後統整了原告的觀點,但對於案件的陳述乃至觀點的展現仍可能會因我所扮演之角色而有偏差,還請注意此可能性。 什麼是被遺忘權 ? 被遺忘權起於歐洲法院,為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更進一步來說是對資訊自主權 (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的展現,因為每個人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基於此他人也不能隨意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直接或間接地危害個人人格開展的自由。歐洲法院也以被遺忘權為基礎受理了許多對 Goo g le 的訴訟, 例如 : 「 2014 年 5 月歐洲法院作出判決, Google 必須移除西班牙律師 Mario Costeja 在報章上的債務記錄的網上搜尋結果 」 ( 註 1) 。 那具體來說被遺忘權 到底跟隱私權有什麼差別 ? 引用司法 周 刊的說法 : 「 被遺忘權係就已被公開之個人資訊,在某特定時間雖為眾人所知,但主張該資料不應繼續被公開披露之謂;而隱私權之構成,係以個人之隱私不為公開為目的。惟如已為披露之資料亦為民法第 195 條所謂之隱私者,不得依該規定為請求除去。」 ( 註 2) 。由此可知,被遺忘權是指 : 雖然是個人資料,但因為其他因素,在某段時間被公布在眾人眼中,但時間推移,導致資料需要公開的因素消失了,所以要求將個人資料重回當事人,消除這個被公開的資料,讓大家「遺忘」。這樣的概念也可以在 個資法 11 條 中看到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 被遺忘權在台灣 被遺忘權是歐洲法院的概念,因為法制等等的不同,並不能直接援引至台灣,台灣亦尚未具體化這個權利。但是 釋字第 603 號解釋 已透過隱私權充分表達被遺忘權的概念,實際判例中也有透過 個資法 來實現被遺忘權的途徑。因此被遺忘權並非台灣所沒有的概念。 被遺忘權與新圍自由 / 知的權利 被遺忘權最容易引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