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權利"是否合理:以韓國偶像公司合約為例
本篇撰於2020/8/21,意義上是週週週記電子化後最早的一篇,文筆思路都不甚佳,也因此沒有收錄blog中。惟因本週有其他文案需進行處理,便藉此緣放上,看官們姑且看看,嗑嗑牙一笑便是。
近幾年,韓國流行區漸漸擴張至國際,各大明星的關注度也日漸高漲,但隨著韓國演藝事業成長,許多藝人面對公司苛刻的條件或粉絲嚴苛的對待逐漸浮上檯面。就算韓國明星的環境如此高壓,仍舊許多新人對這個產業趨之若鶩,使公司與粉絲擁有更多的選擇,進而提出更高的要求。
讓我們把焦點放在公司合約的簽訂上,這個合約保障了藝人們能夠在大眾面前閃耀,但也同時對私生活做出了很多的限制(最有名的就屬戀愛禁令了),然而這樣的限制究竟是否是合理的呢?
公司面:對私生活限制能顧及偶像形象,提升偶像所擁有的價值,公司所付出的栽培也能獲得保障。最重要的是,這樣合約對公司利大於弊(而市場也證明了這件事)
粉絲面:有些粉絲不能接受偶像開始一段戀情,甚是不願看到偶像生活出現瑕疵。這些粉絲或許是極少數,但他們擁有的聲量卻大到不可思議(明星因此輕生也體現了這點),而他們的喜好進一步地影響了公司的決定。
偶像面:做為一個新人想要開始事業,與公司簽下合約幾乎是不二選擇,而也有些人接受了合約的條件(不接受的也不在檯面上了)。
如果偶像本身對私生活的控管十分認同,粉絲樂見其成,公司也能藉此發展,那就再好不過了。但我們真的能說每一個偶像都是"自願"簽下剝奪自己權利的契約嗎?一個新人渴望站上舞台,他是否一定得接受私生活被控管?換句話說,為了追求夢想,一位明星作為人的權利是不是被犧牲了?
舉一個十分不恰當的例子,自願簽下奴隸契約是否具有效力?他們為了生存下去犧牲了自己的某些權利,但這樣真的能說他們是自願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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